逾期付款起纷争 院长主审快结案

  发布时间:2009-10-27 10:55:55


    万安法院网讯  8月3日,万安县人民法院一起由院长亲自主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立案后的32 天成功调解结案,原告江西省万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2000年7月8日,原告江西省万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万安县某镇政府签订一办公大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带资承建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支付总价款的50%,余款在三年内分期分批付清,不承担利息,如果在三年内未付清全部造价的50%余款,即从竣工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全部计息。工程在2001年4月13日竣工验收交付作用,被告某镇政府因种种原因直到2009年1月份才付清全部工程款,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当初双方的合同约定,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利息73024元。

     法院立案后,案件刚好轮到该法院院长主办,张武院长接手案件后,详细的查看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析了案情, 7月10,亲自到该镇所在地,找到镇党委书记、镇长,言明法律关系、言明权利义务,并与原告的代理人电话联系,进行沟通,得知双方都有调解的诚意,于是约定7月20日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之日,院长又不放过调解的机会,在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违约责任、权利义务进行充分的论证,原、被告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了清楚的认识,对法院的工作表示完全认可,表示要求法院给予时间,由他们自行协商处理。

    于是,经过13天的协商,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江西省万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主动来到法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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