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6月25日,万安县法院依法对一伙非法狩猎的被告人作出了一审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投六个月、对被告人赵某付、刘某某分别判处拘投五个月。 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系广西人,平时喜好打猎,他们听说万安县库区的山场上有较多的野生动物,遂产生到万安县狩猎的想法。2009年4月4日,谢某某(在逃)通过电话与居住在万安县的肖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好到万安县库区打猎。4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赵某付、刘某某、谢某某、邓某某(另案处理)等五人携带三把猎枪、一把鸟铳和四条猎犬驾驶汽车从广西来到我县并暂住在万安县五丰镇双坑村肖某某家。4月6日至9日,赵某某等五人在未经批准和办理狩猎证情况下,在禁猎期内由肖某某开船送到万安水电站库区中万安国家森林公园的山场上使用猎枪和鸟铳进行非法狩猎,并猎获野猪两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赵某付、刘某某在未经批准且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猎区、禁猎期里使用猎枪、鸟铳等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赵某付、刘某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三被告人虽然使用了禁用的捕猎工具,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捕猎,但只捕获了少量的野生动物,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量刑时均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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