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孀不认亡夫债 债主无奈讨说法

  发布时间:2009-11-23 15:20:47


    2009年11月20日,万安县法院依法对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庭前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某偿还原告郭某人民币6500元;被告刘某之丈夫张某(已去世)尚欠原告郭某人民币3500元,原告郭某自愿放弃,不要被告刘某支付;案件受理费,原告郭某自愿承担。刘某当庭按协议向郭某付清了执行款。

    被告刘某丈夫张某生前于2007年12月15日向原告郭某借款10000元,约定此借款在二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张某未依约偿还。2008年5月,张某遭车祸不幸死亡,郭某得知后,多次向刘某追索借款,刘某以此债务系其丈夫个人经营单独所负为由予以拒付。为此,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其亡夫张某生前借款10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此债务系刘某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双方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张某生前所欠郭某债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死亡后,刘某对此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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