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11月19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敬老院内水泥桌失修砸伤学生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某敬老院赔偿宋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374.72元,其余损失由原告宋某自行承担。 4月10日下午,小学生宋某放学后与同伴途径万安县某敬老院,进入该敬老院院内打乒乓球。宋某在旁边的水泥桌休息期间,因水泥桌支撑部位残缺,宋某压了一下水泥桌面,水泥桌面失衡后倒下,将宋某右脚砸伤。事发后,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十八天,被诊断为右脚趾骨骨折,经鉴定伤情为伤残十级,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宋某诉至法院,要求敬老院赔偿其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936.8元。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是具有一定认知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非公共场所的敬老院玩耍,并用外力致使水泥桌面坠落砸伤自己,宋某自己应负主要责任。敬老院未能阻止宋某进入自己院内玩耍,水泥桌残缺仍在使用,在管理上明显存在疏失,对宋某的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判决后,双方未上诉,敬老院依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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