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伤害 家长学校共担责

  发布时间:2009-12-02 09:15:32


 万安法院网讯  12月1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学生在校玩闹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学生家长及学校赔偿原告严某各项损失30872.5元。

    原告严某与被告刘某均系万安县某中学初一学生,。2008年12月10日20时晚自习后回宿舍睡觉,原告回寝室后睡在床上,同寝室其他同学压在原告身上,被告刘某也压了上去,原告叫他们不要压,骂了被告刘某几句。随后被告刘某将原告按在床上,原告起来用手打了一下被告刘某,刘某就用脚踹了原告一下,原告摔倒致头部受伤,随后班主任到了现场。第二天原告有头晕、呕吐,随即送往县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7410元。经鉴定原告十级伤残。因多次协商未果,遂成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刘某玩闹中用脚踹原告致使受伤应负主要责任,因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万安县某中学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应当教育学生在休息时间保持正常秩序,防止学生相互打闹造成伤害现象的发生。原、被告均为未满18周岁的在校寄宿生,属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告万安县某中学未能完全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被压之后骂了被告刘某之后又用手打了,具有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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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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