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先盗取他人银行卡然后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盗取他人现金的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作出一审判决,该院以盗窃罪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均系江西省瑞金市九堡镇某村人。2009年12月18日,被告人钟某某伙同刘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袁世凯”(在逃)四人来到万安县城,四人守候在车站边建设银行的ATM机处伺机作案。17时40分,被害人邱某前往此处取款,当邱某把钱取出尚未退卡时,刘某某上前故意撞了邱某一下,邱某转身与刘某某理论,钟某某趁机把一张废旧的建行卡插在ATM机退卡口,邱某误以为是自已的卡,将此卡取出后离开。杨某某用留在ATM机中的卡继续操作,从邱某卡内取走2000元现金。“袁世凯”骑自己的摩托车在一旁接应。2009年12月15日,被告人钟某某伙同杨某某到大余县城,采取同样手段盗得徐某卡内2300元现金。案发后,二被告人退清了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二次在ATM机上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4300元;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一次在ATM机上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均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赃,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又能积极向法院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故量刑时均给予了酌情从轻处罚。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