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失当致人瘫 法院立案速调促和解

  发布时间:2010-05-13 10:49:06


   5月11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启动立案疏导工作机制,在立案当天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医院麻醉失当致患者成了植物人的医疗纠纷案件,被告万安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曾某各项损失共计72.1万元。

   原告曾某因腰椎压缩性骨折内固定术17个月后,于2008年11月20日在被告万安县某医院处经麻醉后进行固定钢板取出术,手术结束后,原告曾某返回病房,出现口唇紫绀、呼吸微弱、意识处于昏迷状态等现象,经治疗无效,原告曾某成为植物人,后经确诊为缺血缺氧性脑病。事故发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认定,被告万安县某医院对麻醉药物后续效应及协同效应估计不足,且抢救不得力,造成原告曾某成为植物人,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方至今负担了医疗费27万余元。原告家属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于5月11日诉至万安法院,要求被告万安县某医院赔偿损失100余万元。

   万安法院受理该案后,便启动立案疏导工作机制,当即电话通知被告万安县某医院,在立案速裁庭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经立案速裁庭法官说法析理、明确责任、计算合理费用后,最终原被告当即达成上述协议,双方满意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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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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