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友臭味相投 结伙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0-05-19 16:52:17


   万安法院网讯 5月13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二名在监狱认识后臭味相投,刑满释放后立即又勾结在一起盗窃作案的被告人龙某某、肖某某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龙某某系江西万载县人,被告人肖某某则是江西万安县人,二人原本素不相识,但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徒刑后在江西某监狱劳动改造,从而认识,二人刑满后先后于2008年5月、2009年1月释放。二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反而臭味相投,又纠集在一起伺机作案。2009年3月25日被告人龙某某单独先在兴国县盗窃作案二次(其中未遂一次),盗得少量烟酒。2009年8月30日被告人龙某某、肖某某结伙来到万安县,二人白天踩好点,晚上就趁无人之机撬窗入室,在万安县某超市内盗得价值近万元的高档烟酒。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某盗窃作案三次,盗得财物价值10817元,被告人肖某某盗窃作案一次,盗窃财物价值9939元。

   万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肖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肖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遂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和情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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