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发房产结怨多年 院领导亲审案释疑解纷

  发布时间:2010-06-02 10:26:49


   万安法院网讯 5月26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合伙纠纷一案,主持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成功,使李某与杨某因合伙搞房地产开发而结怨长达八年之久的纠纷,终于划上了园满句号。 

   2002年5月,李某与杨某合伙开发房地产,并约定由李某负责开发项目的管理及财务记帐,被告负责开发资金的筹集运作、管理项目的正常开支兼出纳等工作,盈利和风险按45%、55%的比例承担。合伙工程于2003年10月竣工后验收。但工程结束后,杨某迟迟不与李某结算。此后,李某多次找杨某结算未果,两人因此结怨多年。2009年11月,李某向万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杨某进行合伙结算并支付合伙利润14.6万元。

   万安法院受理此案后,由刘觉副院长亲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该案经法院委托会计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某还应从杨某手中分得合伙利润15万余元。针对李某、杨某提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异议和合伙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分歧焦点,法官逐一进行分析说理,说服双方达成共识,经过大量调解工作,该案终于在开庭前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杨某向原告李某支付合伙利润13.7万元,诉讼费用原告李某自愿负担。至此,双方当事人露出了满意笑容。

   据了解,万安法院近年来一直要求院领导亲自办案,为打造学习型、知识型法院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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