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6月4日,在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被告赣州某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原告邹某诉其和被告吕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 经法院查明,2010年1月13日,吕某驾驶货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在相向行驶中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14000余元,因需拆除手术中置放于身体内的医用钢板,法医学鉴定机构鉴定需要后续治疗费6000元,误工日期鉴定为120天。该事故经交警认定为责任事故,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出院后向被告吕某投保的赣州某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医疗费超出限额,同意赔付10000元,误工费和护理费是在受害人有残废或者死亡情况下的赔偿项目,原告的伤势经治疗后已痊愈,不存在残废,故拒绝原告要求。为此,原告诉至万安法院。
万安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承办交强险的保险机构在限额内先行赔付,被告赣州某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的保险人,应依法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保险公司主张只赔付医疗费拒赔误工费和护理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除医疗费外其他损失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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