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6月13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成功调解了因夫妻俩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不完善而引发的两起案件。 刘某与朱某于2004年9月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于2009年3月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房子一套由刘某所有,刘某付给朱某65000元。离婚之后,朱某及其母亲廖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刘某要求朱某腾出该房,但朱某拒绝腾房,并拒收刘某的65000元补偿款。刘某为此诉至万安法院,要求被告朱某履行离婚协议,限期其搬出该房子并收取房屋补偿款65000元。不料朱某的母亲廖某认为该房产系家庭共同财产,购房款来自其下岗帮助金、丈夫死亡抚恤金等,儿子、儿媳无权处分该房产,廖某也诉至万安法院,要求撤消儿子朱某与刘某离婚协议中夫妻对房产分割的约定。
万安法院受理这两案后,鉴于两案皆因夫妻离婚协议内容不完善而造成原家庭成员发生财产纠纷,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并多次主持三方进行调解,最终三方达成协议,争议房产归朱某所有,朱某另行补偿刘某房屋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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