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老婆被人诈骗起歹意 依法炮制诈骗他人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0-07-21 15:29:40


    万安法院网讯  7月20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以拾到“金砖”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李国泉、陈晓凤、杨志妹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李国泉因自己老婆被人诈骗,于是便起了采用他人诈骗其老婆的方法去诈骗别人的歹念。2010年4月18日,被告人李国泉租用黄某某的车,找到被告人陈晓凤、杨志妹,三人约好一起到江西省实施诈骗。2010年4月22日上午,三被告人来到万安县城,黄某某将汽车开至万安县凤凰广场附近等候,三被告人下车并每人骑一辆自行车在万安县城寻找目标伺机作案。10时许,三被告人在万安县卫生局门口碰见被害人许某某、曾某某。三被告人按分工先由被告人李国泉骑自行车在被害人许某某、曾某某前面丢下一事先准备好的钱包,被告人陈晓凤、杨志妹当着许某某、曾某某的面捡起钱包,并对二人表示找一个偏僻的地方一起分钱。随后被告人陈晓凤、杨志妹骑自行车分别载许某某、曾某某沿五云路至万安县开发区云洲公园边一块空地处,被告人李国泉骑自行车在后面尾随。被告人陈晓凤、杨志妹打开捡到的钱包,发现里面有一块“金砖”,并附有一张发票,发票上注明“金砖”价值48000元,遂提出“金砖”由许某某、曾某某二人保管,陈晓凤、杨志妹二人去县城找“金砖”的买家,但表示为防止许某某、曾某某私吞“金砖”,必须把身上的现金、手机、银行卡交到二被告人手中,并说出银行密码。于是,许某某、曾某某把身上的现金200元、手机2部(价值500元)、银行卡5张并把密码用纸写好交给二被告人。二被告人得手后马上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在附近等候的被告人李国泉,李国泉马上打电话黄某某,要其把三被告人接走。而后,李国泉一人到邮政银行ATM机处把许某某、曾某某二人银行卡中的10500元现金取出后逃离万安县。许某某、曾某某久等被告人陈晓凤、杨志妹不至,才发现“金砖”有假,遂报警。案发后,三被告人退缴赃款10700元,退缴手机2部。

    万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国泉、陈晓凤、杨志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缴赃款,有较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万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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