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猎为获利 触犯法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7-22 10:17:03


    万安法院网讯  7月21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等五人因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4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均系吉安市吉州区农民,当地农民素有农闲时打猎的习惯。因近几年当地打猎的人员增多,且手段越来越先进,猎物涉临灭绝,在当地打猎收获甚微,王某某等人听说万安县野生动物多,遂产生到万安捕猎之意。

    2009年8月初,被告人王某某邀请彭某某、阮某某、彭某发、王某平等五人租车从吉州区来到万安县窑头镇境内,在未经万安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夜晚擅自使用汽油发电强光照明照射野生动物,然后用捞网捕捉的方法非法猎捕野鸡18只、野兔2只。次日被告人将上述猎获物运至吉安市销售获利。

    2009年8月13日晚和8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阮某某、彭某发、王某平等五人又租车来到万安县窑头、百加镇境内,又故计重施非法猎捕野鸡23只、野兔8只,除被食用野鸡和野兔各1只外,其余捕获物在准备运往吉安市销售的途中被万安县窑头派出所干警缴获,共缴得野鸡22只、野兔7只。经林业部门技术人员鉴定,缴获的野鸡(学名为“环颈雉”)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兔(学名为“华南兔”)属江西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阮某某、彭某发、王某平等人在未经批准且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猎期里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狩猎,且共捕获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环颈雉41只、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华南兔10只,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五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选择了从轻处罚并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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