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7月22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被告人陈某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09年11月22日,身为泰和县人的陈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未征得山场主同意的情况下,竟然将邻县万安县森森化工公司位于万安县窑头镇流芳村的王泥坑山场当作自己家的山场,大张旗鼓地雇请副业工在该山场盗伐松树45株,材积为4.45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6.8461立方米。案发后,陈某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未征得山场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副业工在他人的山场上砍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所盗伐的林木又被全部追缴并退还被害单位,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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