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迷赌博好逸恶劳 盗窃亲友锒铛入狱

  发布时间:2010-07-26 17:20:33


    万安法院网讯  7月26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肖某所得赃款56070元。

    万安县窑头镇肖某痴迷赌博机后便养成了好逸恶劳、偷鸡摸狗的恶习。他从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间,采取翻墙入院、撬锁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六次,分别窃取其叔叔现金3700元;窃取其舅舅10元零钱和一大一小二块银元;窃取万安县枧头镇建村庄某现金30元;窃取万安县罗塘乡朱某现金430元;窃取万安县某单位办公楼院内刘某价值390元的吉品金圣香烟17包;窃取万安县城郭某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现金150元、名片、票据等物。

    2009年,肖某一直冒用“郭某”的身份在广东省惠东县吉隆镇打工,期间认识了湖南籍女子周某,两人关系发展密切后在吉隆镇租房同居。2010年1月17日上午,肖某趁周某外出之机,在租住房内找出周某农业银行的网上银行卡,用房间的笔记本电脑办理网上转帐,将该卡内60000元转至周某的另一张银行卡内。然后肖某从此卡中取走周某卡内现金55000元。肖某将卡放回原处后逃跑至南宁市被抓获。肖某盗窃七次总价值59770元,盗得现金均被其挥霍。案发后至今只退赃37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肖某系流窜作案,且绝大部分赃款未退,给失主造成了重大损失,量刑时本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主要犯罪金额发生在广东省,故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肖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肖某所得赃款56070元。

 

第1页  共1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