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演诈骗双簧戏 廉价拖把“赚”大钱

  发布时间:2010-07-30 09:02:45


    万安法院网讯 7月26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被告人罗令想等人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令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黄灿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蒋映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罗令想等人均系湖南省东安县人,作案前各被告人有的经商、有的在外打工,虽然收入不错但工作辛苦。为此几个被告人一拍即合想到要去诈骗来钱快。2009年8月上旬,被告人罗令想、黄灿、蒋映华和李本志(在逃)、李胜(在逃)、苏仁根(另案处理)在家分好工,商量好作案方法后,先由黄灿在广东省汕头市以每个1.7元的价格购买了作案用的拖把头若干包(100个/包),以备实施诈骗时用。自2009年8月28日至9月27日间,三被告人伙同他人搭乘苏仁根驾驶的汽车,到作案地后先选择好被骗对象,然后由其中一名被告人以当地某个企业采购员的名义到被害人店中联系业务,并以该企业要到被害人店中购买大量商品作诱饵,让被害人相信他们确是该企业的采购员,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提出要被害人顺带代为购买一些高档且紧俏的消毒拖把头,并许诺可以让被害人从中赚取一些差价,在被害人同意先代购拖把头后,再介绍被害人到另一被告人处以17至19元一个的价格购买拖把头。一旦被害人按其要求先垫付资金购买了拖把头,且诈骗得手后立即逃离作案地,然后到另外一处以同样方法实施诈骗。三被告人以此方法分别在泰和县、吉安市吉州区、吉水县、万安县等四地先后诈骗作案7次,骗得他人现金7.24万元。

    2009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罗令想等人物色好万安县的电器经销商蒋某某作为被骗对象,并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蒋某某现金9550元后逃离万安县,三被告人不久即被万安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令想、黄灿、蒋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因被告人罗令想、黄灿、蒋映华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缴赃款,有较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映华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本案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遂法院对三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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