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7月28日,江西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刘某起诉县民政局未按照法定程序颁发结婚证而请求民政局颁证行为违法的行政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原告刘某与李某相识后同居并生育了小孩,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刘某以其与李某属同居关系向法院请求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民事诉讼中,李某却向法院提交了县民政局颁发给刘某与李某的结婚证,以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刘某认为其并未与李某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且该结婚证上刘某的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均与事实不符,民政局颁发“结婚证”时,刘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该结婚证纯属假证,故双方的结婚登记不成立。经法院查明,李某提供的结婚证在民政局档案中的男女双方并非刘某与李某,而是别人。为此,刘某诉至万安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民政局颁证行为违法。在诉讼中,民政局无正当理由未向法院提交刘某与李某结婚登记时的档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政局应当在其收到起诉状10日内向法院提交其为刘某和李某颁发结婚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但民政局在该期限内仅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未提交事实依据,因而不能证明其为刘某和李某颁发结婚证的行为合法,故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民政局为刘某与李某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