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9月9日,身为农民但早已脱离农业在县城置业从事医疗工作的个体医生刘迪庆,从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法官手中领取判决书,该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按城镇居民标准支付刘迪庆各项费用12.2万元。 2009年9月8日,被告张海驾驶货车与驾驶摩托的原告刘迪庆相撞,导致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为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41541元。 2010年4月26日,吉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左上肢及左手功能丧失分别构成两处八级伤残,并需要后续治疗费八千元。事后,万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海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因承保涉案货车交强险的被告某保险公司拒绝按城镇居民标准支付理赔款,双方协商未果,因而成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残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原告刘迪庆、被告张海因各自的违章行为竞合导致原告受伤,依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海应负担主要的交通事故责任,因此被告张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原告在万安县城购房并居住生活,主要收入来源于在县城开诊所,其残疾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故万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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