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9月27日,一起因自己摔伤后又遭遇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在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顺利调解结案,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陈某2.3万元。 2010年1月,陈某因自己摔伤导致左胫腓骨骨折,并安装钢板进行了内固定术。2月26日,陈某搭载他人摩托车去县医院复查的路上与被告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刮撞,导致陈某左胫腓骨术后再骨折。陈某经鉴定为伤残十级。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于事后先行支付了1.61万元给陈某,后因赔偿事宜,三方无法达成协议,陈某遂将李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万安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扣除已支付款项)。
某保险公司表示愿意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向陈某进行赔付,但由于陈某此前基于同一位置受过伤,且钢板尚未拆除未治愈,为此,保险公司认为伤残非本次事故造成,而对伤残费用主张不予赔偿,并申请对事故与伤残的关联程度进行鉴定。考虑到有争议的赔偿项目并不多,如鉴定的话可能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主审法官为此主动向外科医生及司法鉴定机构咨询,在查明基本案情后,与各方当事人沟通,从鉴定对双方可能存在的风险向加以分析,再运用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责任等方面进行解释和引导,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当事人遂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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