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索要抚养费 证据不足诉请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0-09-30 13:30:35


    万安法院网讯 9月26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婚生子女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因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而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具有亲子关系,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封某于2003年7月出生,因向“父亲”郭某索要抚养费未果,今年6月将郭某诉至万安法院,要求其承担抚养费。诉讼中,原告向法院申请与被告进行DNA亲子鉴定,但被告予以拒绝。法院依据鉴定自愿原则驳回了原告要求鉴定的申请。庭审中,原告方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母封某某曾与被告郭某有过同居生活、彼此关系亲密并怀孕的事实,只提供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甲方(郭某)和乙方(封某某)曾经因误会发生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不管以后有什么麻烦,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但被告的两位证人证明该协议是因为封某某和被告在一起打牌时发生纠纷,被告致伤封某某,封某某向被告索要医疗费而签订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母亲和被告因打牌发生过纠纷,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之母与郭某有过同居生活、彼此关系亲密并怀孕的事实,故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就是原告的父亲。结合案情,应对原、被告进行亲子鉴定才能确定是否是父子关系,原告也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因亲子鉴定必须被告配合才能进行,现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的规定,被告如果拒绝作亲子鉴定,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母亲与被告之间曾有同居关系并导致其母怀孕的基本事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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