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违约当雇主 承包方受损求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0-10-14 10:08:29


    万安法院网讯 10月13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曾某向原告洪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返还合同订金1万元、其余损失3040元,合计人民币3.204万元。

    今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采脂协议。被告将某林场的采脂作业承包给原告,由原告雇工上山采脂,约定了采脂单价、结算方式等,同时约定违约金2万元。当日,原告还向被告支付合同订金1万元。6月25日左右,因松脂价格飞涨,采脂工要求原告提高采脂工资并拒绝上山采脂。6月28日,被告直接与原告雇佣的采脂工签订协议提高采脂工资并取代原告成了雇主。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调解中,原、被告均称对方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及时处置采脂工罢工问题,有可能造成被告损失。被告以此为由辩称原告违约在先,自己为了避免将来发生损失才与采脂工另行签订协议。被告未按法律规定穷尽救济手段就直接与原告雇佣的采脂工签订协议,使原有承包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被告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原有的协议,故一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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