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一年未获赔 “三调联动”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10-11-18 15:00:46



    万安法院网讯 2010年11月16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原告在受伤一年后终于拿到赔偿款2.3万余元。

    2009年10月6日11时许,原告刘学龙无证驾驶赣DJ5029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万安县潞田镇下石村灵溪猪头山路段时,遇被告刘水平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豪爵125摩托车(该车系被告刘华东购买)相向行驶,会车时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告刘学龙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水平负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原告刘学龙伤残为一个七级,二个十级。因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8万余元;而被告认为被告的无证驾驶行为仅构成违章,不应承担责任,但愿意适当补偿。

    该案受理后,万安法院法官一方面向被告解释法理,告知其依法应当承担责任,并对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数额重新核算;另一方面启动“三调联动”机制,充分发动双方亲属参与调解。经过参与调解人员与审判人员及分管院领导的共同努力,在三个月内近十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35万元,并当庭履行。双方当事人化解了矛盾,平息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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