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三亩耕地起纠纷 诉讼主体有误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0-11-23 08:58:55


    万安法院网讯 11月23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向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当事人送达了裁判文书,因原告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刘某某诉称,1998年,原告依法承包了被告村委会8组的耕地7.9亩,其中包括诉争的土地3.35亩。2006年下半年换证时,村委会因工作忙出现失误,将该3.35亩耕地发包给了被告许某。原告发现后即提出异议,但许某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村委会与许某签订的该3.35亩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许某返还耕地并赔偿损失1000元。被告许某认为,1998年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户主虽为原告,但诉争的3.35亩耕地实际是原告哥哥的责任田。2003年原告哥哥通过合法方式将房屋及有关土地(含该3.35亩)转让与许某,现许某为该块耕地的实际承包人。原告与诉争的3.35亩耕地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具有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诉争的3.35亩耕地在1998年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登记在原告名下,但2004年前该块耕地的实际承包人为原告之兄,并由其兄缴纳农业税费,且原告之兄除诉争土地外无其他承包地。同时2006年换发的土地证登记的承包人为原告之兄。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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