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容院按摩致瘫痪 经营者赔偿三十七万

  发布时间:2011-04-18 15:40:10


    万安法院网讯 4月15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了一起因在美容院接受按摩致人瘫痪案件的终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万安法院的原判。

    2009年9月15日下午2时许,原告肖某到被告吴某等七人合伙经营的美容院接受按摩服务,4时许出现头晕、活动功能丧失等现象,遂即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7万多元。经对肖某的损伤进行鉴定,其颈部损伤符合因按摩用力过猛所致,可以排除摔跌或其他外伤所致,其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事后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肖某于是向万安县法院起诉,要求七被告赔偿8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吴某等七人合伙经营的系洗浴服务,被告超经营范围为原告提供按摩服务,明显具有过错,在按摩中致原告受伤,其行为侵害了原告肖某的身体健康权,依法七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伤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七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合计3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七被告不服,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是在吴某等人合伙经营的美容院里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虽然肖某在医院接诊时自述其系从高处摔下受伤,但这并不能证明其受伤的原因。肖某的损伤已经司法鉴定认定为因按摩用力过猛所致,并排除摔伤或其他处伤所致,吴某等人虽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因吴某等人自动撤回了重新鉴定的申请,该行为可以视为其已认可了司法损伤鉴定书的结论,故该鉴定书可以作定案依据。因此,吴某等人上诉称肖某的损伤系自行从按摩床上摔下所致,而对其损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上诉理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采信。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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