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5月4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藏獒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判决动物饲养人赔偿受害人损失2600余元。 2011年2月20日,原告肖某外出务工途经被告黄某家时,被告所饲养的藏獒从其家中突然窜出,原告躲闪不及,致手脚被藏獒咬伤,身上所着衣物也被撕烂。原告为治疗伤情花去医药费2000余元。事后,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遂向万安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黄某所饲养的藏獒将原告咬伤并致其财物损坏,被告应对原告相关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偿费、营养费、护理费、衣物损失等共计2629.1元,当事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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