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拒认儿子 证据不足被判驳回

  发布时间:2011-05-19 15:27:13


    万安法院网讯 5月17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林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婚生子由被告单独抚养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于2009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康某于当年6月15日生下一男婴。原告以被告婚后不久便于2009年7月份离家出走,并从此与原告失去联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以被告在婚前与他人恋爱并怀孕为由要求判决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原、被告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及三名证人的证词,证明被告离家出走的时间及婚生子系被告与他人怀孕所生。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不是证明被告所生之子与原告不具亲子关系的法定机构,同时该证据证明原、被告分居的时间也没有达到法定离婚的时间。证人系原告的亲戚,同时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遂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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