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幼童毒死他人犬 造成损失教唆人买单

  发布时间:2011-05-19 15:34:53


    万安法院网讯 5月18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被告陈某教唆儿童用老鼠药毒死他人家犬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家犬主人李某300元人民币。

    2011年3月6日,被告陈某怀疑是李某的家犬偷吃了自家的腊肉,找到李某理论未果后一直怀恨在心。次日陈某买来老鼠药和包子,一切就绪后找到6岁儿童鄢某,以买糖为诱饵,诱惑其喂药包子给李某的家犬。李某的家犬吃了包子后死亡,李某找到被告陈某并在其家中的垃圾桶内找到装老鼠药的袋子,双方发生争执,因协商不成,原告诉至万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陈某,应当预见侵权行为产生的后果,而故意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鄢某实施侵权行为,致使原告李某的家犬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陈某应当赔偿原告李某家犬的损失,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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