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 敲诈勒索钱财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1-05-23 16:07:52


    万安法院网讯 5月19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09年8月刑满释放。2009年12月5日下午,方某某伙同他人来到万安县某镇方某流的医疗诊所,以说出方某流妻子与他人有奸情相要挟,向方某流敲诈5000元现金,方某流不肯给钱,双方发生争吵,同去的其他人在桌子上捶了一拳,吓得方某流的小孩哭了起来,因怕方某某报复其家人,方某流被迫给了方某某2000元钱。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退清了赃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向被害人索要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法院遂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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