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5月19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致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身为农村户口的原告袁某某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获赔各项损失146175元。 2010年8月12日,被告肖某驾驶户主为其姐肖某连的赣B2R958号机动车沿杨万线由万安县城往窑头方向行使至27KM+100M路段时,因违规驾驶致车辆失控,直接撞向左侧相对方原告袁兴诠驾驶的赣D0X255摩托车,致原告袁某某和搭乘人郭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和搭乘人郭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分别花去医疗费26859.5元、2758.62元,被告肖某垫付了医疗费29300元。本次事故经万安县交警大队认定,肖某某负全责,袁某某、郭某某不负责任。2011年3月30日,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袁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甲级、玖级伤残,出院后休息陆个月、后续医疗康复费捌仟元。户主为肖某连的赣B2R958号机动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保赣州市分公司已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户口登记为农村户口,但是,其开办个人诊所有多年,收入以非农为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肖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因对原告的赔偿标准双方争议较大,被告不同意以城镇居民标准对原告的损失给予赔偿,遂向万安县法院起诉,要求肖某及保险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211210.45元。
万安法院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庭前调解。当事人双方对各项赔偿费用进行了梳理,双方争议的焦点归于对原告的赔偿标准上。通过对原告现有证据进行分析,主办法官提出,虽然原告户口登记为农村户口,但是,其开办个人诊所的营业执照已有多年,收入以非农为主,可以参照城镇标准进行理赔。在原告对精神抚慰金作出让步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按城镇标准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6175元,原告袁某某返还被告肖某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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