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结伙抢劫 伤人劫财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1-05-23 16:19:49


    万安法院网讯 5月19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覃某某、何某香、何某铁、周某某有期徒刑及罚金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告人因在赣粤高速公路万安路段抢劫货车司机钱财并致伤被害人,分别被该院判处十二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被告人何某某等四人均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等地人,原本在外打工,因觉打工太辛苦,遂想去高速公路上拦路抢劫,四人一拍即合。分别于2010年3月28日和2010年4月24日驾车至万安县境内高速公路上,持刀、棍采取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作案2次,抢得人民币20000元,手机4部(价值850元),并致2人轻伤乙级,1人轻微伤甲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何某香、何某铁、周某某采取持刀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覃某某纠集其他被告人,被告人何某香、何某铁积极参与并与被告人覃某某直接实施抢劫行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为本案的主犯,但被告人覃某某所起作用更大;被告人周某某仅是接送被告人覃某某、何某香、何某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的从犯。被告人覃某某、何某香、何某铁、周某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四被告人系团伙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大,且均未退赃,无悔罪表现,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万安法院遂对被告人覃某某、何某香、何某铁、周某某等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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