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授意去偷车 数额巨大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1-05-25 16:07:02


    万安法院网讯 5月22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被告人杨某某开出执行通知书,杨某某因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被万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生效,将被送往吉安监狱执行十一年零六个月的刑罚。接到通知书的杨某某痛哭流涕,后悔当初不该听信他人言,不该为贪不义之财而使自己走上犯罪道路。

    2011年4月10日,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万安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原在外务工,有一次在回家途中,同房间住着一个外地人,此人向其吹嘘其擅长盗窃,并向杨某某免费提供了一套盗窃摩托车用的专业作案工具,动员杨某某回家后去盗窃摩托车,且承诺他会将杨某某盗窃的摩托车负责收购。杨某某回家后,先用外地人传授的方法试探性地盗窃了二辆摩托车,几天后,外地人果然打电话来收购了这二部赃车。尝到甜头的杨某某见钱来得这么容易,遂一发而不可收拾。自2010年10月至11月期间,先后在万安县、兴国县、赣州市等地,采取用撬锁工具强行撬开失主摩托车、电动车锁然后骑走的方法,盗窃作案14次,盗得摩托车、助力车共14辆及诺基亚手机一部,盗窃价值6681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追缴到了来不及销赃的9辆摩托车、2辆助力车和诺基亚手机一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十四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并能主动坦白交代其全部盗窃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能配合公安机关追缴大部分赃车,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其系流窜多次盗窃作案,量刑时又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了上述刑罚。

第1页  共1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