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5月26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因野外用火引发山林火灾的七旬老翁王某某送达了一审判决书,该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的同时,万安法院分别向万安县民政局、万安县夏造镇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二单位为王某某家庭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5月9日将此案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携带镰刀、镰铲,来到万安县夏造镇某村塘面上其耕种他人的责任田,先筑了一会儿田埂,然后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燃堆放在责任田田埂上的杂草,火势便蔓延至塘面上山场上,并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此次火灾的过火有林地山场面积达516亩。
另查明,王某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三人,其妻温某某68岁,年老体弱,儿子王某37岁,弱智又未婚,其家庭生活来源主要以王某某种田为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烧田埂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山场面积达516亩,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但属情节较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不能野外用火,而故意用之,本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加之年过七十,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其作出了适当判决。同时考虑到其家庭的特殊情况,为帮助其家庭渡过难关,遂向二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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