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金额小 法官速裁当即断

  发布时间:2011-06-03 15:17:45


    万安法院网讯 5月31日上午,彭某气冲冲来到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大厅递交民事诉状,声称要将损坏其房门的李某告到底。 

    彭某起诉称,被告李某租赁彭某所有的一套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双方对续租期限和租金数额无法达成协议并发生争吵,李某赌气在承租房居住12天后,于2011年3月12日上午,电话告之彭某房门钥匙丢在房屋窗台上,其本人已搬出了承租房后,便挂断电话。彭某当即拨打李某电话,但李某拒绝接听。彭某当即赶到现场,发现损坏了住房内的一扇房门,直接找到李某论理,但李某出言不逊,恶语相向,经双方的有关亲友劝解和有关基层组织调解未果。彭某诉至本院,要求李某支付未缴清的租金144元、水费154元、电费56元及赔偿房门损失500元。

    万安法院立案庭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争议金额小,发生纠纷的原因是承租人不正确对待租房应交租金的事实,如不及时调处,有可能进一步激化予盾,决定当即立案并指派法官进行速裁。主审法官电话传唤李某到庭询问有关情况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主审法官对双方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分析了纠纷发生的原因,指出各自存在的不足,对李某不交租金和损坏租赁物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让双方明白了自己的责任,在法官的主持下,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李某当庭支付了彭某租金和房门损失等计人民币350元,彭某当庭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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