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6月17日,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刘某主动来到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交来生效判决确认的履行款1万元。 原告李某80多岁,为生活起居雇请近60岁的被告刘某至其家做保姆,在被告做保姆两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结婚当日下午原告李某存入2万元现金到被告刘某账户上,但登记结婚后不到两个月,被告刘某便搬出居住。于是原告认为被告刘某是故意以结婚为手段来骗取其钱财,多次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果,遂起诉至万安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2万元财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具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故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同时,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这2万元是结婚后两人一起去存入的,应当视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由被告刘某分给原告李某1万元。因此法院遂判决双方离婚,被告支付原告1万元。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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