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妇状告继子 和谐调解皆大欢喜

  发布时间:2011-07-12 10:03:32


    万安法院网讯 7月11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已年过六旬的老妇状告继子赡养纠纷案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相互间取得了谅解并达成了一致协议。

    原告李某未生育男孩,1992年原告李某及其丈夫(已逝世)与被告王某夫妇订立收养协议,约定被告王某过继给原告李某夫妇为子,原告的家产由被告继承和使用,被告对原告尽赡养义务。2003年原告丈夫逝世后,原告因没有房屋居住,双方几次协商不成且矛盾加深,为此原告起诉到万安法院,要求被告在新房内腾出住房两间给原告居住,并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300元,承担原告日常生活所需的蔬菜、燃料、大米。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夫妇因未生育男孩,在其同族中挑选被告并与其协商一致将被告过继至原告名下,符合当地实情,在原、被告间依法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被告作为继子依法应当履行赡养继父母的法律义务,且在其继母年事已高,缺乏生活能力的情况下应当保证其基本的居住及生活条件。考虑到该案系家庭内部纠纷,且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多次结合情、法、理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最终促成了双方和解,由被告王某在其居住的新房内腾出一间给原告李某居住并为原告李某整理好厨房,同时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原告李某生活费100元,原告日常生活所需的蔬菜、大米、燃料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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