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8月8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 原告胡某起诉称,其夫为被告万安县粮食局下属单位百嘉粮管所的职工,并工作至退休。1985年其夫去世后,原告作为遗属每月从百嘉粮管所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2003年百嘉粮管所进行改制后被注销。在一次性补发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后就没有再发放原告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下属单位百嘉粮管所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继承关系,向万安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县政府关于粮食系统改制方案的批复,原告胡某的丈夫生前单位经改制后归口万安县粮油收储公司管理,而被告万安县粮食局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起诉万安县粮食局不当,属被告主体不适格,故裁定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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