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未依照法定程序送达法律文书的行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了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1年1月25日,原告黄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面包车从福建回家过年,车上载有兄、侄女、同事等5人,下高速路口时,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检查发现车上有乘客和车主谈好了乘车费用,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当场扣押了该车,并于2月29日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黄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其法定职责。但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处罚人送达违法行为告知书,因本案被告违背了该规定,没有依法定程序向被处罚人送达违法行为告知书,剥夺了原告的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属程序违法,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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