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出事故 父子俩共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1-08-11 10:40:36


    万安法院网讯 8月9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芝经、被告张咏(被告张芝经之子)连带赔偿原告刘宴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7580元。

    2010年10月30日,被告张芝经持E照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原告刘宴持E照驾驶摩托车在杨万线百加十字交叉路口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被告张芝经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宴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经诊断伤情为左胫腓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已行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住院治疗91天,共花去医疗费31729.6元。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误工损失150天。原告认为被告张咏的摩托车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第三者强制保险,且明知其父没有驾驶资格而交与其无证驾驶,应由两被告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连带承担医疗费31729.6元等各项费用64115.6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芝经无证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应对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张咏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明知其父张芝经没有驾驶资格而贸然交与张芝经驾驶,其未负应有的管理和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为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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