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七年“痴心”不改 又做“油耗子”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12 08:54:50


    万安法院网讯 8月10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罗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罗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1月12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6年3月30日被假释。2009年2月份,罗某贼性不改纠集另外四人在万安县开发区等地做起了“油耗子”,窃取停靠在路边汽车油箱内的柴油价值2318元。案发后,罗某潜逃至浙江省义乌市,被义乌车站公安派出所干警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罗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缴赃款,并主动向法院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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