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玩失踪拒不赔偿 发包人担责后依法追偿

  发布时间:2011-08-16 12:52:41


    万安法院网讯 8月12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死亡,雇主外出逃避责任不明去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依法向雇主追偿的追偿权纠纷案件作出缺席判决,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江西某公司赔偿款计人民币19.5万元。

    原告江西某公司为扩大生产需新建一条低温冷榨生产线。2010年7月下旬,原告将其车间内外墙涂料装饰工程以每平方米4.5元的价格、包工包料的形式交由被告王某承揽。8月6日上午,被告王某雇请的吴某与曾某俩人未戴安全帽进入车间内涂料作业现场。曾某在完成了山墙上部的涂料作业后,便侧身跨骑在门式脚手架3.9米高位置的脚踏板上,由吴某移动门式脚手架。吴某在松开车门式脚手架地轮的刹车后,转身准备去松开另一边的地轮刹车时,整个门式脚手架向山墙外侧倒塌,曾某也随着架体的倒塌而坠落下来。曾某倒地后经救护无效在事故现场死亡。10月21日,经万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构成安全生产事故,并对原告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被告王某拒绝向死者赔偿,在事发后即不知去向。原告作为发包人与死者曾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原告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9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给付了赔款,并起诉至万安法院向王某追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某公司将其内外墙涂料作业发包给被告王某承建,并与被告约定承揽的方式、计酬的标准等,在原、被告间依法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承建该项工程后雇请曾某等人进行施工作业,在被告与死者曾某间依法形成了雇佣关系。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该案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原告作为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承建,应当与被告共同对死者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对外应当一起予以赔偿,内部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已赔偿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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