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倒自种香樟树 未经批准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8-16 12:57:02


    万安法院网讯 8月15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刘某为了取土填屋基,雇请正在帮别人修水库的一辆铲车,选定在其自留山上取土。2010年3月下旬,刘某叫铲车师傅将取土处一棵自己种植的樟树铲倒后,用柴刀将该樟树的枝叶全部劈掉准备卖掉树干。经鉴定该樟树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植物香樟,胸径为0.325米,主干长5.3米,立木蓄积0.57立方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未经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铲倒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一株,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在对被告人刘某量刑时选择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第1页  共1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