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8月22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刘某与妻子关系不和,经常吵架。2011年1月30日上午10时许,刘某岳父卢某与妻子、儿子三人来到刘某家中,劝说刘某小俩口好好过日子。双方在交谈过程中发生争吵,岳父卢某见刘某口气凶,就打了刘某一个耳光,将刘某的眼镜打落在地,刘某被打后很是气愤,遂走到客厅大门的转角处拿了一把柴刀,用柴刀的刀背朝卢某的腰部打了一下,致卢某脾脏破裂。经万安县阳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案发后,刘某与卢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刘某一次性赔偿了卢某各种损失共计4.3万元。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未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纠纷,在岳父卢某等人来找其调处时与卢某等人发生争吵,在卢某打其一耳光后,故意持柴刀将卢某打伤,导致卢某重伤甲级的伤害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因婚姻家庭纠纷对岳父实施伤害行为,案发后积极赔偿了岳父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得到其谅解,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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