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盗窃不认罪 窝藏赃物也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24 09:59:35


    万安法院网讯 8月22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告人龙某某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龙某某系江西省万载县人,曾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3月17日又因盗窃被江西省宜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属盗窃惯犯,多次的犯罪经历,使他具备了一定的反侦察能力,并善于在被抓后交代问题时避重就轻。

    2011年1月14日,被告人龙某某与另外二个万载人一同从万载县乘车来到万安县城,并用其中一人的身份证登记后入住于万安县城某宾馆2001房。此后从1月14日至1月23日,被告人龙某某与其同来的老乡各自为营,早出晚归游走于万安县菜市场、超市和车站等人多拥挤的公共场所,趁人不备时偷取他人钱包或手机。

    2011年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又来到万安县城菜市场,趁被害人邱某某不注意时将其随身携带的挎包里一个红色女式钱包盗走,钱包里有现金1600元。邱某某被盗后立即发现了被盗之事,并看到了其身后的龙某某,遂怀疑系龙某某所为,但因其未当场抓到龙某某盗窃,不敢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1月23日,邱某某估计龙某某会继续到菜市场作案,于是来到菜市场寻找到龙某某后一直跟随其后,待龙某某又想盗窃他人钱财时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当场将龙某某抓获归案。

    2011年1月23日15时30分,万安县公安局干警在被告人龙某某入住的某宾馆2001房进行搜查,从被告人龙某某的挎包里搜出被害人肖某某被盗的诺基亚2626手机1部、被害人罗某被盗的夏普X5手机1部、被害人刘某某被盗的OPPO519手机1部、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的德赛M536手机1部、被害人彭某某被盗的灰色女式钱包1个、被害人罗某被盗的NAMO手机1部、被害人许某某被盗的诺基亚5000手机1部。

    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辩称其没有盗窃任何钱物,并称在其挎包里缴获的赃物是其同住老乡盗窃后放在他包里的。

    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虽然龙某某不承认其有盗窃犯罪行为,但被告人龙某某2011年1月22日在万安县城菜市场,趁被害人邱某某不注意时将其随身携带的挎包里一个红色女式钱包盗走,并盗得钱包里现金1600元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邱某某被盗后立即发现了了龙某某在其身后的事实和辩认笔录可以证实,还有宾馆服务员目睹了龙某某将盗来的邱某某的钱包放在床头柜上的事实可以佐证,可以证实系龙某某盗窃所得。而公安机关从龙某某挎包内搜出的被盗的6部手机和1个钱包,因龙某某拒不承认系其盗窃所得,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6部手机和1个钱包是被告人龙某某盗窃所得,且无证据排除系他人盗窃后放在被告人龙某某处的可能性,故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结合龙某某自已的交代,不将6部手机和1个钱包计入被告人龙某某的盗窃金额。虽然不能认定龙某某对这些赃物构成盗窃罪,但是根据龙某某所供述的,其明知6部手机和1个钱包是赃物而予以窝藏至其挎包内,其行为同样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即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后,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对龙某某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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