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2011 年8月24日,万安县法院审结一起两辆摩托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未依法缴纳机动车交强险的车主黄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方损失12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驾驶的摩托车未依法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2010年9月27日,原告曾某驾驶摩托车与被告黄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致残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原告曾某负次要责任,被告黄某负主要责任。事故造成原告七级伤残,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267213元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撞伤原告,造成原告伤残,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告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交强险(即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强制性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使原告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原告损失,被告应依法全额承担,超出部分再根据原、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黄某对原告曾某本可从交强险限额内获得的赔偿12000元予以全额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赔偿原告70%,其余由原告自负。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被告接过判决书后悔地说:“只怪当初为省下一百多块交强险,落下赔偿几十万的后果,真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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