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植物当柴烧,老妪失财还判刑

  发布时间:2011-08-25 15:12:32


     万安县法院网讯:2011年8月24日,当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时,年逾六旬的被告人痛哭流涕,说道“我以后再也不会做犯法的事了!”

     被告人何某因女儿出嫁要在家摆喜宴,发现家中木柴不够,遂于2010年12月1日在未经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集体所有的山场砍柴过程中砍伐樟树18株,并拉回家中准备用于烧火。经鉴定,被砍伐的樟树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其地径为0..92米至0.214米之间,立木蓄积为0.827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何茂英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在未经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18株,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委托万安县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结果,在对被告人何某量刑时选择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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