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地址不明确 起诉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8-26 15:07:52


    万安法院讯 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导致无法送达传票,受案法院可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驳回起诉。8月23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肖某下达终审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告肖某因与其丈夫邓某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多双方无来往,向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受理此案后,按照肖某民事诉状上所确认的地址先后两次用法院特快专递向被告邓某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投递部门均以所投地址查无此人为由,将法院特快专递退回。鉴于此情,主审法官书面告之肖某在三日内再提供邓某的具体地址,如要求公告送达,应提供邓某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肖某在限期内未提供邓某的具体地址,也未提供邓某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据此,该院依法裁定驳回了肖某的起诉。肖某对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不服,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法官可以电话与邓某联系为由,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变更应诉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为电话送达或公告送达,恢复本案审理。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应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因肖某不能提供邓某的准确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邓某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肖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终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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