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2011年8月29日,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因帮他人先取款,获知密码后盗卡取走他人卡上现金而构成盗窃罪的被告人赖某作出一审判决,该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赖某与被害人方某某是朋友。2011年5月21日晚二人同住于万安某宾馆,当晚方某某因需用钱,拿出银行卡并告知密码叫赖某帮他取款500元。赖某遂将方某某银行卡的密码记于手机中。次日早上起床后,被告人赖某见方某某的银行卡放在其裤子口袋里,而方某某睡觉未醒,遂盗走方某某的银行卡,并于当日上午分两次在自动取款机中取走现金3000元。盗得现金后,被告人赖某逃往外地躲藏,2011年6月30日被告人赖某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赖某将赃款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方某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赖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故法院量刑时对作出了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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