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汽车操作不当遭损坏 调解赔偿四万五千块

  发布时间:2011-09-01 13:29:57


    万安法院网讯 8月31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某汽车租赁公司起诉郭某因汽车租赁引起的纠纷调解成功,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郭某赔偿原告某汽车租赁公司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5月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所属的帕萨特小轿车出租给被告,租金为260元∕天,并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被告领取车辆后因操作不当出现致该车发动机受损。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租金、汽车修理费、汽车贬值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出租人应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出租人,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租赁物的性质合理使用出租物,并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租金,若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该案开庭后经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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