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罗某诉被告李某离婚案进行宣判,判决双方离婚,男方对离异后无房居住的女方一次性经济帮助2万元。 原告罗某、被告李某于1993年开始恋爱,双方不久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小孩。起初,夫妻感情还好。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为寻求摆脱,2008年起被告外出务工,很少回家。双方难得见上一面,即使短暂的几天相处,也是吵闹不休。今年7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认为其离婚后无房屋居住,租房的租金不断上涨,生活成本增加导致生活困难,要求男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女方离婚后确无房可居,因支付较高的租房费用导致生活有一定的困难,男方应当在可承受范围内给予被告一次性经济帮助。因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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