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逃逸不成立 保险公司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1-09-15 16:47:28


     万安法院网讯  某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事故后逃逸为由拒赔,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证据不足不予采信。2011年9月14日,该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理赔款29771元。

    刘某为其自家的大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09年5月9日零时至2010年5月8时24时止。2010年3月23日,刘某雇请的司机李某驾驶大货车在汕头市龙田村道尤田大队后路段行驶时挂断通讯线路,造成线路中断和道边建筑物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聘请的另一司机向当地122报警,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当地保险公司派人到了现场,制作了事故现场示意图。该次事故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澄海交警大队调解,刘某赔偿了建筑物损失18000元、中国联通汕头市分公司线路修复费36556元、中国电信汕头市分公司线路修复费2015.81元。刘某赔偿了上述损失后向某保险公司理赔,但某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有李某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的事实认定,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对刘某的损失拒绝赔偿。刘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57171.81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事故发生后,刘某的司机是否逃离现场。汕头市公安局澄海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有李某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的记载,但从刘某提供的汕头市公安局澄海交警大队的证明及保险快捷处理单及照片看,事故发生后,刘某的司机是在第一现场向当地交警和保险公司报的案,当地保险公司到了现场,并画了事故现场示意图。因此,某保险公司依据澄海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的记载,认为刘某的司机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某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免赔,不予支持。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刘某进行理赔。刘某赔偿的中国联通汕头市分公司线路修复费36556元、中国电信汕头市分公司线路修复费2015.81元都有正式票据,某保险公司也无异议,应予认定。因此,刘某的事故损失某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理赔。该院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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